lawpalyer logo
58 分鐘讀完 全文 19,6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0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蔡孟珊陳淑卿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80號

上訴人
樂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智
被上訴人
澄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金柳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係電子遊戲機台販售商,民國104年6月間,因外國客戶洽購138台電子遊戲機台,上訴人即向被上訴人接洽138台機台框體(下稱系爭138台訂單)之製作事宜,因被上訴人所產框體將從每臺新臺幣(下同)8,500元漲價為9,200元,為降低成本,雙方於104年6月24日達成協議,由上訴人先給付被上訴人300,000元,而被上訴人須維持原價即每台8,500元,待外國客戶給付尾款後,被上訴人始以每台8,500元之價格製造販售138台機台框體予上訴人,上訴人於104年7月30日特別交代被上訴人暫勿備料及開立發票,待外國客戶確定給付尾款後,始購買原料並投產,並於翌日(即31日)將300,000元(下稱系爭300,000元)匯入被上訴人指定之帳戶。同年9月7日上訴人詢問系爭138台訂單所需製作時間,被上訴人告知已按標準規格購買原料,系爭300,000元性質屬定金,若上訴人不欲續做系爭138台訂單,將逕行沒收該款。嗣上訴人於104年10月3日向被上訴人詢問另行製作框體之顏色及細節,並於同月5日表示欲以系爭300,000元改製作27台機台框體(下稱系爭27台機台),被上訴人表示同意,惟因數量較少,故機台顏色限定使用新色,並於104年10月6日傳送一張報價單予上訴人,其上載明已收受上訴人系爭300,000元定金,並將優惠價格保留至104年10月30日,經確認無誤後,如需製作請回傳此報價單,於右下角處載有「確認欄」,然上訴人從未將此報價單簽名回傳。上訴人又於104年10月29日向被上訴人洽詢系爭300,000元事宜時,被上訴人表示僅接受系爭138台訂單之製作或沒收系爭300,000元。其後上訴人以清水郵局212號存證信函及委託律師發函,請求被上訴人儘速依系爭27台機台之約定給付機台框體,惟皆遭被上訴人拒絕。

㈡兩造一開始即確認所有訂單是以國外買家之款項確認匯給上訴人做為支付條件完成之交易,先訂購56台,交付定金後增加到112台,乃至本件之138台,被上訴人知悉此交易模式,而同意上訴人延展優惠期限並收取定金300,000元。上訴人給付300,000元之效力,在於保障104年10月30日前享有優惠價,優惠期間經過後即視同契約解除,回復調漲後價格,300,000元失效,應重新締結新契約;若期限內雙方達成交易,300,000元才轉換成不可退還之定金,該300,000元係作為展現誠意延展優惠價格之用,無明確成立買賣契約之意。否則被上訴人於前例112台機台之交易過程中,何以願意配合上訴人,於國外買家之款項匯入,始增加製作至112台?若真如被上訴人所稱,系爭300,000元確屬定金,系爭138台訂單即告確定,被上訴人應於報價單上直接寫明商品單價、總價及出貨日期,而不會出現事後調漲價格之情形。被上訴人在104年7月30日已同意,待國外客戶付款後才開始製作,與民法第248條、第249條所謂「具有確認契約成立生效、確保契約履行用意之定金」不同,兩造約定應排除民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㈢若被上訴人遵守約定,不會受有損失,惟被上訴人自行決定購入配備,若有任何材料費用之損失,實係其自身之行為所致,與上訴人無涉,應按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由被上訴人自行負擔損失。此外,被上訴人既已言明其購入之材料係標準配備,顯見該配備尚可用於其他機台組裝,並非專屬系爭138台訂單使用,縱使系爭138台訂單最終未成立生效,被上訴人亦不致遭受任何損失。

㈣被上訴人於通訊軟體中提及系爭27台係粉新色,104年10月5日兩造合意將系爭300,000元轉為系爭27台機台之價金,僅上訴人不同意粉新色,據此,如上訴人同意改顏色,被上訴人即可以製作,上訴人已同意改顏色,被上訴人仍不履行。兩造既已合意將系爭300,000元改為系爭27台機台之價金,上訴人多次催告被上訴人交付系爭27台機台,惟被上訴人遲不交付,實已陷於給付遲延。上訴人爰以起訴狀之送達作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上訴人返還300,000元價款。如認系爭300,000元未經債之變更轉為27台機台之買賣契約,則應回到雙方原本約定之條款處理。被上訴人無權受領系爭300,000元金額,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規定,應返還300,000元與上訴人,或將300,000元轉為其他機台價金。

㈤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

1.原判決廢棄。

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及自10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上訴人於104年6月間向被上訴人接洽系爭138台機台框體之製作事宜,惟適逢機台框體原料價格調漲,製作機台框體之成本上升,被上訴人所產框體將從每台8,500元漲價為9,200元。上訴人為以8,500元之價格購入機台框體,兩造於104年6月24日達成合意,由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300,000元定金,作為日後上訴人履行訂購138台機台契約義務之擔保,而被上訴人則須於同年9月底前維持138台之機台框體每台8,500元之價格,系爭300,000元之性質應屬立約定金。若兩造合意以「國外買家之款項確認匯給上訴人」作為停止條件,於國外買家未付款時,系爭138訂單自始不成立,上訴人可直接請求返還系爭300,000元,何須以存證信函表示兩造係將系爭300,000元轉換為系爭27台機台之價金?

㈡上訴人給付定金後,遲未依約購買138台機台框體,被上訴人於104年10月6日提出傳真報價單,同意保留每台機台框體8,500元之優惠價格至同年月31日,催告上訴人締結系爭138台訂單之主契約,惟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成立主契約,系爭138台契約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被上訴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沒收定金。

㈢系爭27台機台部分,由通話紀錄可看出兩造並無合意,故無轉換新約、債之更改問題。上訴人另主張兩造間之契約已解除云云,惟上訴人就有何得單方面解除契約之事實?被上訴人有何可歸責之事由?依民法何條文規定解除契約?均未舉證以實其說。被上訴人受領系爭300,000元定金,係基於兩造間所成立「同意締結系爭138台訂單之預定契約」,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

㈣答辯聲明:

1.上訴駁回。

2.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係電子遊戲機台販售商。104年6月間,因上訴人之外國客戶向上訴人洽購138台電子遊戲機台,上訴人即向被上訴人接洽系爭138台訂單之製作事宜。當時適逢被上訴人所產框體將從每台8,500元漲價為9,200元,為降低成本,上訴人即於同年6月24日與被上訴人達成協議,由上訴人先給付被上訴人300,000元,被上訴人須維持原價即每台8,500元。

㈡兩造前曾就112台電子遊戲機台完成交易,每台單價為8,500元。上訴人於104年7月31日匯款300,000元予被上訴人,係針對兩造尚在洽談之138台電子遊戲機台,被上訴人則同意維持原價即每台8,500元。

㈢被上訴人於104年10月6日傳送一張138台之報價單予上訴人,其上載明已收受上訴人系爭300,000元定金,並將優惠價格(19吋空機8,500元)保留至104年10月30日。報價單上載明「經確認無誤後,如需製作請回傳此報價單」,並於右下角處載有「確認欄」,上訴人並未將此報價單簽名回傳。

㈣上訴人於104年11月4日以清水郵局212號存證信函表示,兩造於104年10月3日協議將系爭300,000元移轉使用於系爭27台機台,請求被上訴人於函到7日內回應系爭27台機台交期,被上訴人收受該存證信函後,並未給付。上訴人於104年11月20日委託律師發函再次催告被上訴人履行新約,被上訴人收受該律師函後,仍未給付。

㈤兩造以通訊軟體之通話內容如附表所示。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系爭138台訂單有無以「國外買家之款項確認匯給原告」作為停止條件?上訴人以上開停止條件未成就為由,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300,000元,有無理由?

㈡兩造有無約定將系爭300,000元改為104年10月5日所談系爭27台機台之價金?如有,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給付遲延為由,主張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179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300,000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理由:

㈠系爭138台訂單有無以「國外買家之款項確認匯給原告」作為停止條件?上訴人以上開停止條件未成就為由,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300,000元,有無理由?

1.上訴人主張兩造就系爭138台訂單一開始即確認是以國外買家之款項確認匯給上訴人做為支付條件之交易,經被上訴同意延展每台8,500元優惠期限,並收取定金300,000元云云,為上訴人否認。經查,兩造洽談系爭138台訂單之過程,如不爭執事項㈠㈡所載。依兩造於104年6月24日附表編號3及同年7月30日附表編號7之通訊軟體對話,達成給付系爭30萬元定金之合意時,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表示:「定金我可以先給,但不能先下料後續的138台」、「如果他們後續有變動的話,那我也不可能去吸收138的料」,係要求被上訴人就系爭138台訂單不能先訂購材料,以避免上訴人之國外客戶反悔不下138台機台訂單,上訴人要為被上訴人就系爭138台訂單先訂購之材料負責,並無以「國外買家之款項確認匯給上訴人」作為系爭138台訂單之停止條件之意。再者,就系爭138台訂單後續產生之問題,於104年9月7日附表編號8通訊軟體通話中亦表示「這櫃我等(於)先虧30萬出來了。」、「還是建議您不要先備,不然我也沒有辦法負責這30萬的料,如果他們不做,您又下了我會虧錢,賺一櫃也沒這麼多。」等語,足見上訴人亦知悉被上訴人並無合意以其主張以「國外買家之款項確認匯給上訴人做為支付條件」,作為後續系爭138台訂單之交易條件。況若依上訴人所言,被上訴人同意維持原價即每台8,500元,且系爭138台訂單又係以「國外買家之款項確認匯給上訴人」為系爭138台訂單買賣之停止條件,將造成對上訴人完全有利,被上訴人卻完全處於不利之立場,衡諸社會交易買賣經驗,被上訴人豈可能同意?是以被上訴人抗辯,兩造就系爭138台訂單並未以「國外買家之款項確認匯給原告」作為停止條件,較可採信。

2.按被上訴人於簽立系爭買賣預約時所交付之定金,係以擔保本約(買賣契約)之成立為目的之所謂「立約定金」。若本約成立,立約定金即變更為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固有民法第249條規定之適用;本約如未成立,定金之效力仍應類推適用該條文之規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41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依兩造為上開協議,於104年6月24日附表編號3及同年7月30日附表編號7之通訊軟體通話內容觀之,兩造協議交付之30萬元定金,其目的在於擔保後續系爭138台訂單以每台8,500元為交易價格,核其性質應屬立約定金。次查,被上訴人於104年7月30日收受系爭30萬元定金後,因上訴人遲未履行系爭138台訂單之買賣契約,乃於同年10月6日依原給付定金時合意之系爭138台訂單之價格、數量,傳真報價單乙紙予上訴人,催告上訴人締結系爭138台訂單之買賣契約,上訴人未為回報,視同拒絕締約。上訴人雖以國外客戶未下單而拒絕締約,然承前所述,兩造於給付定金時,被上訴人並未與上訴人合意以「國外買家之款項確認匯給原告」作為系爭138台訂單買賣契約簽訂之停止條件,且上訴人是否與國外客戶成立買賣關係,與系爭138台訂單之買賣,係屬二事,此二者為獨立不同之法律關係,上訴人不得據此拒絕締結系爭138台之買賣契約,該契約不能履行,自屬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所致,被上訴人抗辯類適用民法第249條第2款,拒絕返還系爭30萬元定金,應屬可採。上訴人以上開停止條件未成就,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300,000元,尚屬無據。

㈡兩造有無約定將系爭300,000元改為104年10月5日所談系爭27台機台之價金?如有,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給付遲延為由,主張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179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300,000元,有無理由?

1.經查,上訴人為另購27台機台,就該批機台顏色、價格,先後於104年10月3日以附表編號10,及同月5日以附表編號11通訊軟體之通話內容相互連繫,依104年10月5日通訊軟體之通話內容所示,上訴人先行提議表示「林總另外我那30萬想先製作,我預估是9,200+1,800左右的價格,那大概是27台。您再(誤繕為在)確認這一筆訂單,有修改一些東西您再(誤繕為在)問一下副理。」,要求將系爭30萬元定金改為支付系爭27台機台之價金,被上訴人雖表示「好」,但其同時表示「那27台我是粉新色喔」,可見被上訴人係以「系爭27台粉新色」作為同意將系爭30萬元定金改為系爭27台機台之價金之條件。嗣上訴人於104年10月6日以附表編號12通訊軟體之通話內容向被告表示「客人沒辦法接受27台用新粉」,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表示「那就沒辦法幫您處理囉」,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表示「您看要不要退訂金的9成給我就好,賠的我自己承受」,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表示「目前只能接受下訂138台或30萬你認賠」,可知當時因上訴人不同意「系爭27台機台粉新色」之條件,被上訴人已明白表示不同意將系爭30萬元定金改為系爭27台機台之價金,上訴人只能下訂138台訂單或沒收系爭30萬元定金。上訴人主張兩造於104年10月5日已合意將系爭30萬元定金改為系爭27台機台之價金云云,不足採信。

2.兩造既未合意將系爭30萬元定金改為系爭27台機台之價金,兩造間即無系爭27台機台買賣契約存在。從而,上訴人以兩造合意將系爭30萬元定金改為系爭27台機台之價金,且以104年11月4日清水郵局212號存證信函及104年11月20日律師函催告被上訴人履行新約,被上訴人逾期未履行為由,主張解除系爭27台機台之買賣契約,並請求被上訴人返還30萬元,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因國外買家毀約,系爭138台訂單停止條件未成就,致契約不能履行,係屬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事由,且兩造合意將系爭30萬元定金改為系爭27台機台之價金,被上訴人卻逾期未履行給付,上訴人業已解除系爭27台機台,被上訴人應將受領系爭30萬元定金返還云云,均無理由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末按法院於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第二審訴訟費用即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日期 │ 對話內容 ││號│(民國) │ ││ │(年.月.日)│ │├─┼─────┼───────────────────┤│1 │104.6.15 │上訴人:因為對方目前這56台都只付定金,││ │ │ 現在是為了printer的規格問題一 ││ │ │ 直沒辦法確定250台,之前他們是 ││ │ │ 說會先給25000美金,可是到這禮 ││ │ │ 拜還是沒給,所以我現已經調整作││ │ │ 法: ││ │ │ 1.先求這56台的規格跟尾款出貨 ││ │ │ 2.如收到多少定金就用那些定金備││ │ │ 貨,不以250台的產能去做這些 ││ │ │ 定金,這樣對我們也比較保險。││ │ │被上訴人:沒錯。 ││ │ │上訴人:了解,是說250台也是8500,所以 ││ │ │ 沒有必要去做超過定金的量。 ││ │ │被上訴人:是得。 ││ │ │上訴人:如已8500x250=2,125,000,那就 ││ │ │ 算他在來給我25000美金也不夠我 ││ │ │ 支付這些金額,我這邊壓力也很大││ │ │ 因為光其他的配件,monitor我就 ││ │ │ 要付100%,但我會下去計算所有的││ │ │ 東西剛剛好等同他的定金規磨,才││ │ │ 會下去做。 ││ │ │被上訴人:對,有看到,那等你消息,但出││ │ │ 貨時間以下訂後計算。 │├─┼─────┼───────────────────┤│2 │104.6.22 │上訴人:收到錢了,約5萬美金。 ││ │ │被上訴人:太棒囉。 ││ │ │上訴人:但是printer的規格圖還沒給,這 ││ │ │ 邊在等等我。 ││ │ │被上訴人:那還要等多久呢/ ││ │ │上訴人:先確定規格圖,就可以先close56 ││ │ │ 台,剩下多少就做多少的單。 ││ │ │被上訴人:嗯嗯,那你預計要先下多少? ││ │ │上訴人:框體還要在加上其他成本,8500先││ │ │ 抓起來...,應該可以準備100台,││ │ │ 加上這批156。 ││ │ │被上訴人:瞭解。 ││ │ │上訴人:幫我算看看,整機這樣40"高櫃, ││ │ │ 可裝多少,至少可以先出去一櫃。││ │ │被上訴人:好,約113台,88台加上層25台 ││ │ │ 。 │├─┼─────┼───────────────────┤│3 │104.6.24 │上訴人:112台7月30交完前138台的30%定金││ │ │ 於7/30前需匯入,不然就視為9200││ │ │ 原價這樣如何? ││ │ │被上訴人:好的 │├─┼─────┼───────────────────┤│4 │104.6.24 │上訴人:好的有機會可以看看,目前確認的││ │ │ 就是:112上座,紙鈔盒56(已製作││ │ │ ),100台有logo的,12台~未來製 ││ │ │ 作的都沒logo,不過logo那邊您是││ │ │ 沒有計價的所以應該還好。 ││ │ │被上訴人:對 ││ │ │上訴人:您可以先發pi給我,扣除定金20萬││ │ │ ,我先匯款給您比較好。 ││ │ │被上訴人:若您其他板金在別家製作,我們││ │ │ 是不負責幫他組及出貨喔,這要││ │ │ 先跟您說一下。 │├─┼─────┼───────────────────┤│5 │104.7.2 │上訴人:這是發票的匯款請茶收 ││ │ │ (放行成功,交易成功。 ││ │ │ 交易明細 ││ │ │ 案件編號 ││ │ │ 最後處理時間:104/0702 ││ │ │ 付款人統一編號/戶名:樂誼國際股││ │ │ 份有限公司 ││ │ │ 付款帳號:000000000000 ││ │ │ 轉帳付款金額:176,400 ││ │ │ 收款銀行:合庫商銀開元分行 ││ │ │ 收款帳號:約定0000000000000000 ││ │ │ 收款人戶名:澄茂企業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實際手續費:付款人負擔15.00元) │├─┼─────┼───────────────────┤│6 │104.7.30 │上訴人:請問目前112進度? ││ │ │被上訴人:因剛收到您印表機,下門框設計││ │ │ 尚在修改圖面,等下門框製作好││ │ │ 才能送粉體塗裝,預計尚需15個││ │ │ 工作天含組裝。 ││ │ │上訴人:那不就8.15 ,那我15號之前給您 ││ │ │ 定金可以嘛? ││ │ │ 後續的138台 ││ │ │被上訴人:到這個月為止喔。 ││ │ │ 因為我們這促銷價已給您一個月││ │ │ 時間了說 ││ │ │ 目前外面全數以調漲9千多了。 ││ │ │上訴人:定金我可以先給,但不能先下料後││ │ │ 續的138台,我只是先幫客戶付, ││ │ │ 到時候也是要等到錢來我才會下。││ │ │被上訴人:好的 ││ │ │ │├─┼─────┼───────────────────┤│7 │104.7.30 │上訴人:定金我可以先給,但不能先下料後││ │ │ 續的138台,我只是先幫客戶付, ││ │ │ 到時候也是要等到錢,我才會下。││ │ │被上訴人:好的。 ││ │ │上訴人:OK,買個保障而已。 ││ │ │被上訴人:瞭解。 ││ │ │上訴人:如果他們後續有變動的話,那我也││ │ │ 不可能去吸收138的料,只能先跟 ││ │ │ 您告知一下。 ││ │ │被上訴人:但不會拖很久吧。 ││ │ │上訴人:不會。 ││ │ │被上訴人:OK。 │├─┼─────┼───────────────────┤│8 │104.9.7 │上訴人:林總請問138台交期大概多久?客 ││ │ │ 人29號櫃子到。應該還沒下去做吧││ │ │ ?定金是我先代談原價的。 ││ │ │被上訴人:我們有先跑了喔,但先下的是標││ │ │ 準配備。 ││ │ │上訴人:厄,款是我先談的,我還沒有收到││ │ │ 定金,還沒辦法準備喔。 ││ │ │被上訴人:先看狀況吧。 ││ │ │上訴人:我怕你下了,到時候他們沒有再 ││ │ │ 下,我沒辦法負責,如果過了9月 ││ │ │ 他們要再下那就按9,200算,但我 ││ │ │ 要收定金才可以請您準備。 ││ │ │被上訴人:看狀況再談了。 ││ │ │上訴人:好的。 ││ │ │被上訴人:嗯嗯。 ││ │ │上訴人:這櫃我等於先虧30萬出來了。 ││ │ │被上訴人:希望有好消息。 ││ │ │上訴人:還是建議您不要先備,不然我也沒││ │ │ 有辦法負責這30萬的料,如果他們││ │ │ 不做,您又下了我會虧錢,賺一櫃││ │ │ 也沒這麼多。 │├─┼─────┼───────────────────┤│9 │104.9.8 │上訴人:林總您好。 ││ │ │被上訴人:哈囉。 ││ │ │上訴人:(傳送先前提醒被上訴人不要備料││ │ │ 話紀錄圖像)請看一下那時對話紀││ │ │ 錄,我有特別請您不要先下料,如││ │ │ 果當初我沒有先自己幫他們談的話││ │ │ ,那後面的單一定也沒辦法接,因││ │ │ 為調漲他們不會願意,但是我自己││ │ │ 付出去的錢我不希望說冒險去備,││ │ │ 一開始我就打算他們給多少錢我們││ │ │ 作多少量,我想是不是您誤會我的││ │ │ 意思。 ││ │ │被上訴人:基本上定金就是保障訂單,不能││ │ │ 退的,你可轉換客人,不是這個││ │ │ 客戶也行,若138台料也不止這 ││ │ │ 些金額 。 ││ │ │上訴人:我去哪裡找138台的客人…,方便 ││ │ │ 電話嘛?若138台料也不止這些金 ││ │ │ 錢,那為何您堅持下料?況且我上││ │ │ 次去驗貨您也未提及這件事情。 ││ │ │被上訴人:若這客戶沒下我們再談,我們瑞││ │ │ 士客戶也是下定金結果也沒下單││ │ │ ,他也不可能請我還定金,都2 ││ │ │ 年了,但他下單我們也會做給他││ │ │ 。 ││ │ │上訴人:而是我主動問您說,價格可以讓我││ │ │ 保留到哪時候。 ││ │ │被上訴人:定金不是沒訂就收回啊…外面沒││ │ │ 人這樣做… ││ │ │上訴人:那我當時有跟您說:請您不要備這││ │ │ 個料的時候,您要跟我說定金不退││ │ │ 還啊,況且您現在說您已經備138 ││ │ │ 台的料…那跟我要不要做是兩回事││ │ │ ,我從來沒有要求您先備哪一台的││ │ │ 料,從這30萬的定金去用,只是我││ │ │ 先給,然後希望您的展延,因為客││ │ │ 戶要哪時候下我不知道,我頂多就││ │ │ 是幫他延多久就多久,如果到時候││ │ │ 你堅持要漲,那我也沒辦法,我是││ │ │ 為了單已經做得這麼多了,希望您││ │ │ 的諒解,總之那138台我從來沒有 ││ │ │ 說過要做,如果您下料那麼請您要││ │ │ 負責。 ││ │ │被上訴人:30萬定金就是定金,138台我們 ││ │ │ 自己想辦法。 ││ │ │上訴人:麻煩請打給我謝謝。 ││ │ │ │├─┼─────┼───────────────────┤│10│104.10.3 │上訴人:林總在嗎?後續粉體確定跟第一批││ │ │ 不同顏色對嗎? ││ │ │被上訴人:對。 ││ │ │上訴人:不能找到一樣的嘛?客人堅持要跟││ │ │ 第一批一樣的話可以做到嘛? ││ │ │被上訴人:是可以。 ││ │ │上訴人:不是說停產嘛。 ││ │ │被上訴人:但要重調買一批粉。 ││ │ │上訴人:所以價格又要漲價了嘛?是不是無││ │ │ 法以8,500的價格維持? ││ │ │被上訴人:我確認不多就吸收。 ││ │ │上訴人:麻煩確認,還有組裝費。 ││ │ │被上訴人:到是給我時間調粉。 ││ │ │上訴人:確定要上漲的話,我要往上報給他││ │ │ 們知道價格也會調整,時間預估是││ │ │ 多久?如果您可吸收就請報給我最││ │ │ 終價格。 ││ │ │被上訴人:組裝我們比較貴,下訂一個月,││ │ │ 更新一個半月,我再報更新價。││ │ │上訴人:OK先說好你的更新報價,我不確定││ │ │ 他們能不能接受,畢竟價格調漲是││ │ │ 你們的權利。 │├─┼─────┼───────────────────┤│11│104.10.5 │上訴人:林總另外我那30萬想先製作,我預││ │ │ 估是9,200+1,800左右的價格,那││ │ │ 大概是27台。您在確認這一筆訂單││ │ │ ,有修改一些東西您在問一下副理││ │ │ 。 ││ │ │被上訴人:好,那27台我是粉新色喔。 ││ │ │上訴人:要之前的顏色,新的有色差。 ││ │ │被上訴人:我們有說沒色粉,有量才重調,││ │ │ 27台不會用舊色。 ││ │ │上訴人:何時有說? ││ │ │被上訴人:(複製之前對話紀錄) ││ │ │ 不能找到一樣的嗎? ││ │ │ ﹝2015/10/3下午04:44:58﹞ ││ │ │ 樂誼:客人堅持要跟第一批一樣││ │ │ 的話可以做到嘛? ││ │ │ ﹝2015/10/3下午04:45:13﹞ ││ │ │ Amanda:是可以。 ││ │ │ ﹝2015/10/3下午04:44:58﹞ ││ │ │ 樂誼:不是說停產嘛? ││ │ │ ﹝2015/10/3下午04:45:13﹞ ││ │ │ Amanda:但要重調買一批粉。 ││ │ │ 這裡說~~~~ ││ │ │上訴人:沒有說有量才重調。 ││ │ │被上訴人:所以你這批是要給之前客人? ││ │ │上訴人:只說重調要買一批粉給別的客人。││ │ │被上訴人:別的客人我不是就用新色了嗎?││ │ │ 是這批1百多台請人家重製粉, ││ │ │ 27台量很少沒要製粉,我們都是││ │ │ 新色了。 │├─┼─────┼───────────────────┤│12│104.10.6 │上訴人:OK,客人沒辦法接受27台用新粉,││ │ │ 我有給他看過以前的粉色。 ││ │ │被上訴人:那就沒辦法幫您處理囉。 ││ │ │上訴人:您看要不要退定金的9成給我就好 ││ │ │ ,賠的我自己承受。 ││ │ │被上訴人:目前只能接受下訂138台或30萬 ││ │ │ 你認賠。 ││ │ │上訴人:我已經讓很多了,今天如果你按照││ │ │ 我的走不要備料,退9成給我,你 ││ │ │ 們白白賺3萬還不好賺嘛? │├─┼─────┼───────────────────┤│13│104.10.29 │上訴人:林總請問下午有空可以談一下定金││ │ │ 的事情嘛? ││ │ │被上訴人:目前定金部份我們只接受138台 ││ │ │ 處理。 ││ │ │上訴人:為何又要改變心意,10/5日的時候││ │ │ 已經有說可以製作27台粉芯色。 ││ │ │被上訴人:沒變,依訂單走。 ││ │ │上訴人:(貼2015年10月5日對話圖像)請 ││ │ │ 您看一下,10/5您已同意更改新單││ │ │ ,這批我也是要出別人的,從來沒││ │ │ 有答應您要出138台,也沒有請您 ││ │ │ 備138台。 ││ │ │被上訴人:您找我律師談好了,我們沒有任││ │ │ 何訂單要變更。 ││ │ │上訴人:那請問對話紀錄是?27台答應要轉││ │ │ 訂單是? ││ │ │被上訴人:我請律師處理或依訂單進行。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