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9號
- 原告
- 和則宏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土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查被告於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281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23,124元,則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101,023,124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1,023,1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9,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