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0號
- 原告
- 陳素美
- 被告
- 春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榮
- 被告
- 王懿玲
吳金娥
林彥沂
張文政
陳志堅
陳秋桂
黃美華
楊志清
蘇孟君
蔡雯錦
蘇秝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即鋪設之柏油、水溝與其下所有埋設水電管線)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54,800元【計算式:20,200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74平方公尺(請求返還之面積)】,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上開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55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8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