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1號
- 原告
- 上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進利
- 被告
- 李侑臻
方修珍
鄭鴻權
鄒文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
9,31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4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小數點以 │ 總 計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 │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 ├─┼─────────┼───────┼─────┼─────┼───────┼──────┤ │1 │臺南市永康區仁愛段│42,200元 │750.4 │100分之20 │6,333,376元 │ │ │ │549地號土地 │ │ │ │ │6,709,310元 │ ├─┼─────────┼───────┼─────┼─────┼───────┤ │ │2 │臺南市永康區仁愛段│34,483元 │54.51 │100分之20 │375,934元 │ │ │ │549之1地號土地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