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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1號

塗銷信託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告
上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利
被告
李侑臻

      方修珍

      鄭鴻權

      鄒文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

9,31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42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公告現值/平方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小數點以 │ 總 計   │
│號│         │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     │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
├─┼─────────┼───────┼─────┼─────┼───────┼──────┤
│1 │臺南市永康區仁愛段│42,200元   │750.4   │100分之20 │6,333,376元  │      │
│ │549地號土地    │       │     │     │       │6,709,310元 │
├─┼─────────┼───────┼─────┼─────┼───────┤      │
│2 │臺南市永康區仁愛段│34,483元   │54.51   │100分之20 │375,934元   │      │
│ │549之1地號土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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