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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林雯娟
  •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 原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康昭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8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告 康昭明 郭進丁 楊倬昱 吳陳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康昭明及郭進丁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下合稱系爭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經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05 年1 月份公告現值總額為14,641,800元,顯然高於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400 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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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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