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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張郁昇
  •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 原告
    謝淳淳
  • 被告
    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1號原   告 謝淳淳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為港幣169,873元及新臺幣426,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9,752元【計算式 :港幣169,873元×4.096(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5年9月26日 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計算)+新臺幣426,500元=新 臺幣1,122,3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2,187元。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該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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