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67號
- 原告
- 尚時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色娟
- 原告
- 榮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燦
上列原告2 人與被告弘偉昇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2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19,813 元、4,482,31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原告尚時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45,451元(原告榮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