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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67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告
尚時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色娟
原告
榮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燦

上列原告2 人與被告弘偉昇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2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19,813 元、4,482,31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原告尚時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45,451元(原告榮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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