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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3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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