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8號
- 原告
- 陳唯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亭企業有限公司、陳少白、陳少明、陳余心間請求償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1,110元(計算式:218,333元+72,777元=291,1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亭企業有限公司、陳少白、陳少明、陳余心間請求償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1,110元(計算式:218,333元+72,777元=291,1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