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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88號

請求償還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告
陳唯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亭企業有限公司、陳少白、陳少明、陳余心間請求償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1,110元(計算式:218,333元+72,777元=291,1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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