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92號
- 原告
- 錏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鼎
- 訴訟代理人
- 張啟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7,377元(306萬元+2,477,3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