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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92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92號

原告
錏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鼎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7,377元(306萬元+2,477,3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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