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馬瑛瑜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璽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329,927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璽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329,927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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