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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送達代收人
張瑞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3,4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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