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家華管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財
- 送達代收人
- 張瑞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3,4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