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9號
- 原告
- 許筱莉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吟
- 被告
- 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吉勝
- 訴訟代理人
- 沈聖瀚律師
- 被告
- 張瓊予
兼訴訟代理 陳柏元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7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8 月3 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7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須附繕本,得逕寄繕本於對造):本件原告主張依契約關係及表見代理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77,780元,請說明該金錢給付之法律性質為何?原告所據之契約條款或法律規定為何?除原告主張之買賣法律關係外,有無其他法律關係存在?
四、被告請至遲應於庭期前7 日以書狀就原告陳報事項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