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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9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9號

原告
許筱莉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美吟
被告
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吉勝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告
張瓊予

兼訴訟代理 陳柏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7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8 月3 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7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須附繕本,得逕寄繕本於對造):本件原告主張依契約關係及表見代理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77,780元,請說明該金錢給付之法律性質為何?原告所據之契約條款或法律規定為何?除原告主張之買賣法律關係外,有無其他法律關係存在?

四、被告請至遲應於庭期前7 日以書狀就原告陳報事項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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