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9號
- 上訴人
- 周志瑋即周許苟完之繼承人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周福德
- 上訴人
- 周俊生
- 上訴人
- 周曉玲
- 上訴人
- 周金柳
- 上訴人
- 周玉崑
- 上訴人
- 周榮春
- 上訴人
- 周志鴻
- 被上訴人
- 莊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9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告乙紙附卷可查。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