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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4號

原告
佳及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雲程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告
成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忠男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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