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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俞亮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訴訟代理人
郭明昌
訴訟代理人
許程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陵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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