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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許育菱
  •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 當事人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61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74,000元,應繳納上 訴費用62,088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7,336,097元,應繳 納上訴費用110,499元,故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 為172,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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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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