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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65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懿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婷
上訴人
即原告
蔡雅婷即懿品烘焙坊
即原告
許綉惠即億粒烘焙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0,74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360元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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