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9號

原告
羅塗樹
被告
璽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2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