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7號

上訴人
朋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2,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