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7號
- 上訴人
- 朋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進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2,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反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