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林雯娟
- 法定代理人褚丹明
- 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康昭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75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告 康昭明 郭進丁 楊倬昱 吳陳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0,6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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