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緯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剛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緯泰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順展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1,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5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