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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緯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剛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緯泰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順展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1,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5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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