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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9號

原告
楊松栢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告
柏辰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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