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陳尹捷
- 原告曾瑛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4號原 告 曾瑛琦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已據繳納裁 判費50,5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具狀追加請求,追 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已繳納50,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7,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瓊蘭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