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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

返還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飛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瑞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均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27,92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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