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飛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莊瑞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均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27,92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