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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6號

原告
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商后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7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詳細說明兩造契約內容,並提出有交付請款金額之貨品由被告收受之證據資料)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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