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商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大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年度訴
字第204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2,73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