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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商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大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年度訴

字第204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2,73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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