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1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良
- 被告
- 辰果有限公司即享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儀
- 被告
- 吳文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吳柏儀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柏儀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繕及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