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號
- 原告
- 研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森隆
- 訴訟代理人
- 黃紹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溫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美玉律師
- 被告
- 王碩山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先位聲明係主張系爭牆壁為原告所有,被告則抗辯係共同壁,則就系爭牆壁是否為原告所有或為共同壁,所有權歸屬問題仍為先位聲明首應審酌問題,應增列為爭點(本院前與兩造協議簡化爭點既未經兩造同意,即應增列為爭點),就該爭點有再調查並由兩造再提出證據詳為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