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89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訴訟代理人
- 汪順生
- 被告
- 魚冠興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炯德
- 被告
- 郭叙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壹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魚冠興業有限公司(魚冠公司)於民國102年4月23日邀同被告吳炯德、郭叙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5年,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付息,自第2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45機動計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述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被告魚冠公司又於104年2月25日邀同被告吳炯德、郭叙良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5,70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自104年2月25日起至105年2月25日止,由被告魚冠公司出具借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放款利率按年率百分之4.65計息,嗣後利率調整,按本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2.12機動計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述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魚冠公司於104年8月14日借款5,7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4年8月17日起至105年1月17日止。詎上開兩筆借款,被告魚冠公司各自105年1月23日及同年月17日起未依約繳款、清償,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繳款明細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基準利率表、被告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催告函、退回信封及掛號回執等影本為證(卷第7-35頁)。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為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民法第739條、第740條所明文。本件被告魚冠公司以被告吳炯德、郭叙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分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及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為58,61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此有卷附之裁判費審核單及收據可稽,被告因連帶之債敗訴,應連帶負擔上開訴訟費用,併依職權確定之,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 本 金 │ 年利率 │ 利息起迄日 │ 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號│ (新台幣) │ │ │ │├─┼──────┼────┼───────┼───────┬───────┤│1 │549,920元 │2.685% │ 105年1月23日 │ 105年2月24日 │自起算日起逾期││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在6個月以內部 ││ │ │ │ │ │份,各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2 │5,261,396元 │4.55% │ 105年1月17日 │ 105年1月4日 │,各按上開利率││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0計算。│├─┴──────┴────┴───────┴───────┴───────┤│本金合計:5,811,31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