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8號
- 原告
- 彪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梅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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