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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告
藝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三進
被告
冠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燕
被告
邊守偉
被告
偉臻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郭麗卿
被告
遠盛玻璃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燦榮
被告
洪綜禧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及就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之證據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所明定。

二、本院受理105年度訴字第5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檢送起訴狀繕本予被告知悉,及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及就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證據。上開裁定經於105年4月13日送達予被告等人,此有送達證書可參,惟被告等迄未提出答辯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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