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7號
- 原告
- 藝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三進
- 被告
- 冠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燕
- 被告
- 邊守偉
- 被告
- 偉臻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郭麗卿
- 被告
- 遠盛玻璃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燦榮
- 被告
- 洪綜禧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及就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之證據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所明定。
二、本院受理105年度訴字第5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已檢送起訴狀繕本予被告知悉,及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及就事項詳為表明及聲明所用證據。上開裁定經於105年4月13日送達予被告等人,此有送達證書可參,惟被告等迄未提出答辯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