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周素秋

  • 當事人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9號原   告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光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名柏即銘豐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61,2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76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洪翊學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