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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4號

返還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4號

原告
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峰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芳明
被告
嘉祿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偉
被告
林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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