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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3號

原告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輝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2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至105年5月13日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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