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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2號

原告
徐阿田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781元,惟原告於訴訟中具狀將訴訟標的金額追加為1,455,4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原告僅繳納12,781元,尚不足2,6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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