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3號
- 原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定方
- 訴訟代理人
- 廖士閔
- 被告
- 甲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寧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原告於民國 105年6月7日審理中陳明請求准其於二周內提出公司變更登記卡,俾便法院送達書狀,本院於民國 105年6月8日並以書面通知命其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5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六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