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光遠營造有限公司即群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晉億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易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