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 原告
-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鴻志
- 訴訟代理人
- 林維信律師
- 被告
- 黃勝義
- 訴訟代理人
- 徐建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49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提起公訴(即105年度偵字第11028號),目前刑事庭審理中(即106年度易字第1649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買賣契約是否成立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