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鴻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勝義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月27日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