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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勝義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月27日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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