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原告
- 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陳時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韻茹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甫霖
- 被告
- 張松琳
- 被告
- 張河山
- 被告
- 張河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清雄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本懿律師
- 被告
- 何明潔
- 訴訟代理人
- 林錦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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