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鄭俊銘
- 原告南台彩藝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靜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4號聲 請 人 南台彩藝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銘 代 理 人 鄭靜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4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001 │應元化學製藥股份│台灣中小企業│104年10月31日 │96,159元 │2086231 │ │ │有限公司劉智雄 │銀行安平分行│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