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號
- 聲請人
- 高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周梁
- 代理人
- 陳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4 號公示催告,並於104 年7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4 號裁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04 年7 月10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 年1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