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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請人
睿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浩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郵寄途中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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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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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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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睿雄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永康分│明興電動吊車有限公│104年9月30日  │214,095元         │DM6613771       │    │
│    │司石浩希          │行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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