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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號

聲請人
林江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23紙,
    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4年7月2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月4日屆滿(末日為同年1月
    2日適逢星期六為國定假日,順延2日),期間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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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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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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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福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16505~│23  │23000 │
│    │                    │86-ND-0165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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