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92號
- 聲請人
- 桂冠花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村
- 代理人
- 陳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喪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9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12月1 日民時新聞報,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98 號裁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04 年12月1 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 年5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