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德昌油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瑞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
字第5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4年12月19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6月20日屆滿(末日為同年月19
日適逢星期日為國定假日,順延1日),期間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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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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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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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根本│兆豐國際商業│德昌油行│104年10月31日 │ 50,150元 │BR2307904 │
│ │ │銀行永康分行│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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