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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請人
德昌油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瑞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
    不慎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
    字第5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4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4年12月19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6月20日屆滿(末日為同年月19
    日適逢星期日為國定假日,順延1日),期間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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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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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根本│兆豐國際商業│德昌油行│104年10月31日 │ 50,150元 │BR2307904 │
│    │      │銀行永康分行│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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