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47號
- 聲請人
- 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翠蓮
- 代理人
- 陳佳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5年1月19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4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開將建設開發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大灣分│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6日 │56,408元 │FS0080987 │ │ │ │限公司 │行 │ │ │ │ │ │ ├──┼─────────┼─────────┼─────────┼───────┼─────────┼────────┼──┤ │002 │欣堡建設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永康分│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10日 │30,875元 │BTA1887524 │ │ │ │司謝煌枝 │行 │ │ │ │ │ │ ├──┼─────────┼─────────┼─────────┼───────┼─────────┼────────┼──┤ │003 │吉億建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20日 │233,556元 │AJ5025862 │ │ │ │司 │ │ │ │ │ │ │ ├──┼─────────┼─────────┼─────────┼───────┼─────────┼────────┼──┤ │004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20日 │46,265元 │ACD1148434 │ │ │ │司 │分行 │ │ │ │ │ │ ├──┼─────────┼─────────┼─────────┼───────┼─────────┼────────┼──┤ │005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20日 │425,298元 │ACD1148377 │ │ │ │司 │分行 │ │ │ │ │ │ ├──┼─────────┼─────────┼─────────┼───────┼─────────┼────────┼──┤ │006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20日 │103,313元 │ACD1148455 │ │ │ │司 │分行 │ │ │ │ │ │ ├──┼─────────┼─────────┼─────────┼───────┼─────────┼────────┼──┤ │007 │越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7日 │56,175元 │NJ0587847 │ │ │ │司黃柏逸 │德分行 │ │ │ │ │ │ ├──┼─────────┼─────────┼─────────┼───────┼─────────┼────────┼──┤ │008 │玄洲營造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七樹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31日 │48,825元 │CD4106926 │ │ │ │司鄭國忠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