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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請人
成大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鴻
訴訟代理人
王琮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2月2日刊
    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8月2日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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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記欣企業有限公司李│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成大人力資源管理顧│104年12月5日  │10,500元          │LD7574920       │    │
│    │武憲              │行                │問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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