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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請人
新同益洗衣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5年2月27日刊登聯合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10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亮麗專業洗│台灣中小企業│新同益洗衣器│105年1月10日│161,606元 │AE1167682 ││ │衣有限公司│銀行成功分行│材有限公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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